根据《关于试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口腔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包干结算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规范口腔疾病门诊医保患者在我院就医,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口腔疾病门诊治疗单病种包干医保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口腔科设专干经办口腔疾病门诊治疗单病种包干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口腔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包干结算适用疾病及治疗术,必须有明确诊断结果、符合诊断收治标准并可实行门诊治疗的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纳入门诊治疗费用包干结算。
四、口腔疾病门诊治疗单病种包干实行医院联网实时包干结算。门诊包干费用按照“病种控制、定额结算、节余留院、超标不补”的原则进行结算,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患者无须支付起付标准,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可不受“三个目录”的限制。包干结算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自付费用,不受“三个目录”的限制。
六、专科医生接诊病人,严格根据政策要求进行身份审核,严禁冒名顶替。
七、参保患者就诊病历、费用资料参照住院病人管理。入院记录、医嘱、病誌必须按要求规范书写,每次每项治疗必须有治疗记录和疗效评价登记,且必须有参保患者签字确认,患者病历资料由口腔科统一保管备查。
八、患者整个治疗流程完毕后持相关资料到特殊门诊记账窗口结算,特门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在医保系统中准确录入参保患者个人信息及费用信息,收取患者自付部分费用,并打印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单,患者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结算单由特门窗口留存备查。
九、口腔科由专人负责每周对门诊包干结算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报医疗保障中心审核备查。
十、医疗保障中心每月负责将口腔科月总结和医保系统结算报表进行核对,按协议规定报送医保中心。负责全程监管口腔疾病门诊医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
十一、长沙城区职工医保口腔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包干结算管理纳入医院医保综合考评,专干负责根据《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和《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采取月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临床科室进行综合考评。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科室、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