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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举办医患共同决策工作坊

党总支:第九党总支 科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 作者:刘新春 时间:2020-12-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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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FCSDM医患共同决策工作坊”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科教楼举行。工作坊由湘雅三医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办主任、湖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医患沟通专业委员会(CCH)主任委员刘新春担任主讲,湘雅三医院危急重症医学科教授、CCH专家委员杨明施以及湘雅三医院危急重症医学科副主任、CCH委员彭玥担任联合主讲。来自省内10余家医疗机构的21名学员参加了学习。

杨明施老师以生动的临床案例切入,从ICU经常面临的“生死抉择”两难境地入手,将学员们的注意力和兴趣充分调动起来。刘新春老师将人文关怀和医学伦理概念导入互动讨论,详细阐述了“家属——医护人员协商决策(FCSDM)模式”及“FCSDM五习惯沟通法”。彭玥老师则在理论讲述过程中穿插案例分析,启发学员们踊跃提问。互动环节,20多名学员分为三组,按照事前准备的案例,对医患共同决策过程进行情景再现。学员们分别扮演医生、护士、家属,观察员则使用量表和沟通清单对全过程进行记录。最后,每组派代表上台做总结发言。整个过程气氛活跃,学员们纷纷表示,不仅从理论上提高了对医患共同决策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更是从分组演练上切实学习到了有效沟通的步骤和技巧。

医患共同(协商)决策(Shared Decision-making)是患者或其代理人与医护人员一起做出医疗决策的医患合作过程,所做出的医疗决策应基于最佳循证医学证据,同时充分考量患者的价值观、目标和个人偏好。近年来,作为“Patient-centered Care”的重要实现路径,医患共同决策备受国内外临床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政策体系的关注。我国于今年6月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权,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患方的知情同意权以法律的形式得以明确,对替代医疗方案的说明也首次得到了界定。

刘新春副研究员牵头的医患沟通团队获CMB项目资助(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为项目牵头单位),其“家属——医护人员协商决策(FCSDM)模式在ICU重症患者中的应用效果——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历时五年,于近期顺利结题。基于该课题,团队研发了适宜于中国文化和我国医疗实际情况的“家属——医护人员协商决策(FCSDM)”模式,并将其在湖南省3家三级医院ICU进行了应用。该研究旨在通过有效沟通,医方向患方就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了解患者和家属的想法,鼓励家属积极参与,医患双方共同对患者的下一步治疗和照护作出决定。结果显示,相较于常规医患沟通,FCSDM模式在提高家属满意度、改善医患协作、缩短住院日等方面具有显著效果。项目组希望通过扩大实践应用,进一步优化FCSDM模式,在我国医患共同决策临床路径方面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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